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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09:44:00 xudabang

基于上一节,我们可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公共选择行为理论是对公共行为领域的补充,这一领域主要研究了公共机构是如何犯下了行为学家强调的那些错误的。我们假设在政府行为中系统2决策占主要优势,因为政府雇佣了相当多的人来计算各种可能的行为结果,这使得系统2在决策中占据了首要位置。一大批政府智囊,包括经济学、自然科学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他们的一大贡献就是能够帮助政府克服那些可能会影响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判断的错误。例如,美国在公布代价高昂的法规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而系统2依赖于这样的分析,它可以检查并约束情绪和直觉。你甚至可以认为成本-收益分析对公共部门来说是一种教育型助推。

尽管如此,公共领域也无法回避系统1。如果政府官员受制于公众的评判和想法,例如他们需要竞选和连任,他们会关心那些公众关心的问题。在很多方面,这是一件好事,这是民主自治规则的重要部分。但是,如果公众关心的问题来自行为偏误,那么政府官员的反应同样会被这些偏误影响。即使官员能够在某些程度上隔绝公众关切的影响,但是他们是人这一事实本身就可能导致他们犯错误。

例如,毫无疑问地,在行为学领域人们反复强调“易得性偏差”,这一偏差在公共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些最近发生的悲剧可能会使人们高估风险,而类似事件的缺席也许会使人们忽视真正的问题,因为近期并没有任何悲剧提醒人们这一问题的存在。政府很难避免“易得性偏差”,如果最近产生了较坏的后果,那么这一后果会相当突出,并影响最终的决策。实际上,政府会受到一些预期易得性偏差的影响。政府对于糟糕后果以及它们在这样的后果中受到的责难的预期会影响他们的判断。自利的私人团体可以通过不断地引起政府对糟糕后果的注意来加重这一问题。(或者通过不断使得政府忽略可能发生的糟糕后果来助长政府的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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