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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积极选择的角度来说,这两个例子都存在一些小问题:人们被强制要求在某一维度上进行选择(投票给谁或者选择哪种医疗保险),但被禁止在另一个维度上进行选择(是否投票或者是否加入医疗保险计划)。但只要要求人们进行某一类型的选择,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是强制选择。在这些案例中,强制选择可以被认为是用来克服集体行动问题的手段:除非大部分或者所有成年人都进行投票,否则民主制度将受到损害,而且医疗保险系统需要大部分人参与,以避免经济损失。但是我们从简单家长制管理的角度就能够轻易否定这两种强制手段。
我们也可以想象其他一些由于未进行选择而遭到惩罚的例子,尽管大部分这样的案例看起来更像科幻小说而非现实生活。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人们必须选择是否成为器官捐献者(否则就会面临罚款),或必须在他们的电脑上选择隐私设置(否则就会面临民事制裁)。事实是那些选择在这类问题上不进行选择的人们很少受到惩罚,这说明在自由社会中这种选择被广泛地接受,而且确实是消费者权益的合法部分。另一个理由涉及信息:人们非常了解他们需要什么,别人并不应当替他们作出选择,即使这个选择是不进行选择。
(2)杠杆化。
在某些情况下,选择框架设计师要求人们在相关或附属的问题上作出积极选择,并以此作为获得某项商品或服务(或工作)的条件。这种情况就使用了杠杆化手段。积极选择是一种命令,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命令:除非人们在某些问题上作出积极选择,否则他们将无法获得这一产品或服务,即使这种产品或者服务从狭义上来讲并非他们进行选择的主题。
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中所有事物之间都存在紧密的联系,人们作出某项积极选择后,才能选择特定的产品。如果人们被告知,他们必须就汽车保险问题明确作出偏好选择,否则他们就无法租车,那么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同样,如果人们被告知,他们必须设置密码或表明他们关于隐私设置的偏好,否则他们将无法使用自己的电脑,那么这二者之间的联系也是紧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