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从商业中抽税的举动也是逐渐完善的。隆庆六年(1572),漳州知府罗青霄请求将税收正规化,恢复商税这个名目,负责商税的主政官员称海防大夫。
开关后,民间船只如果参与对外贸易,需要向政府纳税,主要有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这几种。
所谓“引税”,就是船只出海,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称为“船引”,购买许可证的费用就是“引税”。这种税最早由中丞刘尧诲在万历三年(1575)请求设立,当时叫作“船税”,为的是筹措军饷,每年定额六千两。后来,同知沈植条陈海禁便宜十七事,著为令,设立引税。每船发放一引,东洋和西洋每引税银三两,鸡笼和淡水一两,后来由于财政的需要,各自翻倍。到了明万历十七年,中丞周寀又提议限定每年出海的船只数量,设为八十八引,后来改为一百一十引。